{{ $t('FEZ002') }}教務處|
屏東縣學校公教人員客語學習時數敘獎案
一、依據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屏府教學字第111120901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客家事務處106年11月16日屏府客民字第10679162200號函訂定之「屏東縣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第四點略以,符合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學習時數影本,於取得客語學習時數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請教職員客語學習時數符規定者,於研習後六個月內檢附客語學習時數影本,向教務處提出以利彙整敘獎(校長得檢附客語學習時數影本,函報縣府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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