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公私立高中(職)已全面免學費,不得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不得就同一子女重複申請。
三、國中、國小毋須繳驗收費單據,五專、二技及公私立大學應繳驗收費單據,如為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四、除國中、小外,收費單據如有註記減免學、雜費,欲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請向原註冊學校申請全額繳費單始得申請。
五、子女為初次申請者應另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六、收件截止時間:1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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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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