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第16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5066A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5066B號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十六、配合國家語言政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際就讀本土語文閩南語 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下簡稱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 學分班),且修習科目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依修習學分數,得向本部申請獎助 金。每人每學分最高補助獎助金二千元;每學分未達二千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 覈實補助。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間及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間,檢附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獎助金請領表(如附表一)一份,備文報本部 審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實際就讀本土語文學 士後教育學分班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修畢學分之 獎助金,並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至同年四月三十日間申請及一次性核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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