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11月1日屏府農輔字第11263580200號函轉食 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旨述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適用對象為本辦法之主管機 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採認規定:依本辦法第6條與第12條規定,相關培訓與在 職訓練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外,亦可經申請採認後,納 入課程時數之採計。 (二)分工原則: 1、相關培訓: (1)農業部各單位(機關)辦理之課程,將依農業部業管 本權責確認時數;若屬農業部各單位(機關)補助辦 理者,則由補助單位(機關)辦理採認審查。時數;若屬本部各單位(機關)補助辦理者,則由補助單位 (機關)辦理採認審查。 (2)屬地方政府辦理或補助之課程,申請採認之流程應 經地方政府辦理初審,續送農業部辦理採認審 查。 (3)其他課程:由農業部辦理採認審查。 2、在職訓練: (1)主管機關辦理之課程,由農業部各單位(機關)或地 方政府本權責確認時數;若屬主管機關補助辦理 者,則由補助單位(機關)辦理採認審查。 (2)前述經地方政府採認之課程,應依本辦法第12條規 定副知農業部。 (3)其他課程:依課程性質是否屬於全國性課程,由中 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採認審查;前述所稱全國性 課程之認定,則依旨述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辦 理。 3、其他事宜:有關申請採認,應依本辦法第6條與第12條 規定由辦訓單位檢送培訓/在職訓練規劃書。
三、本案採事先申請採認制,應於開課(訓)前向業管單位(機 關)申請採認,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另本辦法發布日 起至112年12月31日間辦理之相關課程,得追溯申請。
四、相關資訊將於112年10月23日起登載於農業部食農教育專業 人員認可申請系統(https://faep.coa.gov.tw/index.php);前述培訓/在職訓練規劃書將一併於該系統開放登打 功能(系統首頁>課程採認申請>點選認可申請功能),相 關辦訓單位應以系統輸出之表件進行申請為限。
五、檢附農業部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與在職訓練課程之 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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