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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潮州國民中學

校園資訊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

{{ $t('FEZ002') }} 學務處|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執行口腔健康法第八條所定口腔保健措施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前項口腔保健措施由本部口腔健康司(以下稱口腔司)辦理,並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協助辦理。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第三點所定對象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應向健保署提出服務項目之申請;有關補助醫療費用之申報、核付與申復作業,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注意事項有關健保卡之規定,於虛擬健保卡(以下稱虛擬卡)準用之。

三、提供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其補助對象如下:
(一)兒童牙齒塗氟:
1. 未滿六歲兒童,每半年補助一次。
2. 未滿十二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每三個月補助一次。
(二)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
施作年齡條件:七十二個月≦就醫年月-出生年月≦一百四十四個月。
(三)口腔黏膜檢查:
1. 三十歲以上有嚼檳榔(含已戒)或吸菸習慣者,每二年補助一次。
2. 十八歲以上至未滿三十歲有嚼檳榔(含已戒)習慣之原住民,每二年補助一次。

其餘相關內容,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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